引入直接快速退市機制——創業板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發布
2009-07-15 17:29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咨詢工作委員會
創業板IPO辦法正式實施一周后,5月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了重要的配套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值得注意的是,為平衡保持公司控股權、經營穩定與滿足股東適當退出需求這兩種關系,創業板并未如此前傳言的公司上市股份即“全流通”,而是根據不同股東類別設置了一至三年的限售期。
在退市方面,更是設置了區別于主板的“多元標準、直接退市、快速程序”三規則。
分三類限售
眾所矚目的股份限售在《上市規則》中有了明確規定,比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以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的穩定,這與主板市場規定一致。
“這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平衡,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短,以免上市初期發起人股東過早、過快退出而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股份限售時間不能過長,以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以及引導風險投資等加大對早期創業企業的投入。”深交所副總經理周明在通氣會上說。
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其他股東所持股份,《上市規則》分了兩種情況予以規范其出售行為。
一是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IPO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到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24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對于除前兩類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快速直接退市
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在《上市規則》中體現較主板更為嚴格。周明將其總結為三個特點:多元標準、直接退市、快速程序。
多元標準是指針對創業板公司的風險特征,充分借鑒主板尤其是中小板的監管經驗,構建多元化的退市標準體系,引入財務報告質量、凈資產、市場指標等方面的退市標準。
創業板比主板增加了三個退市情形,一是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期間不能消除的;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顯示凈資產為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消除的;三是增加了市場指標,即上市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限期不能改善的。
“在以往監管實踐中發現,部分上市公司雖已資不抵債,但仍靠政府補貼或者其他方式實現盈利,避免因出現連續虧損而被退市;還有部分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不能向投資者提供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這一規定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減少無效財務信息。”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
創業板退市制度的第二個特點是“直接退市”,也就是說,創業板公司終止上市后將直接退市,而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當然,創業板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也可自行委托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是創業板退市制度的第三個特點,其主旨是針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以加快退市進程,更好地防范對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的非理性炒作行為。
這三種情形分別是: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時間從主板的六個月縮短為三個月;對凈資產為負和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暫停上市后根據中期報告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退市,而主板是根據年度報告。
“這也是為了提高市場運作效率,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前述深交所負責人說。
強化信息披露
創業企業的特點決定了信息披露在創業板監管中的重要作用,《上市規則》對創業板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為嚴格和細致的要求,比如為防范新股上市首日暴炒風險,強化了上市首日信息披露監管等。
事實上,擬上市公司在刊登招股說明書后,媒體特別是網上論壇等渠道就會不斷出現有關發行人的信息,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上市首日股價的異常波動。《上市規則》對此類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是要求刊登招股說明書后,發行人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相關報道或傳聞,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
二是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已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上市規則》還提出實行臨時報告實時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三點三十分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
針對創業企業技術創新活躍的特點,《上市規則》強調上市公司應充分披露其技術變化風險的相關信息。
“如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的取得和使用發生重大變化時要及時披露,及時披露關鍵技術人員的離職情況,出售或購買的核心技術對經營業績影響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要披露,屬于商業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申請豁免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前述負責人解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