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善好施民族傳統
2008-02-21 15:32 來源:中國自動化學會專家咨詢工作委員會
我國慈善事業真正被世人關注,是由于一些重大事件,比如1998年的水災、2003年的“非典”,這些突發性事件激發了國人的慈善心。
李嘉誠說:“財富不是單單用金錢來衡量的。能夠在這個世上對其他需要你幫助的人有貢獻,乃真財富。”有人說,李嘉誠有兩個事業。一個是拼命賺錢的事業,名下企業業務遍布全球53個國家和地區,雇員人數約22萬名;另一個是不斷花錢的事業,他的投入也足以讓他成為亞洲有史以來最偉大的公益慈善家。
上海慈善基金會這幾年陸續推出了“娛樂慈善”、“快樂慈善”、“消費慈善”、“體育慈善”、“文化慈善”、“科普慈善”、“超女慈善”等概念,看一場演唱會,聽一場音樂會,看一場體育比賽,參加一次舞會,都是一種參與慈善活動的形式。
慈善,是對他人的同情和關懷,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和境界,是自我價值的實現和需要。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有樂善好施的優良傳統。我們的祖先對“善”字的價值判斷有3個要點:一是把“善”看作“大”。《孟子》說:“君子莫大乎與人為善。”二是把“善”看作“寶”。孔子說:“維善為寶。”三是把“善”看作“樂”。宋人羅大經說:“為善最樂。”由這三句評語,足見從善之高尚。
現代慈善主體是全民化的,它從熟人慈善走向公民慈善。在傳統農業社會里,以血緣家庭式農業生產方式為主導,親戚相幫,鄰里相幫,基本上是親戚幫親戚,熟人幫熟人。工業社會和城市化以后,大家到城里來了,一村一族人在一塊土地上相依為命幾十年、甚至是幾輩子的情況不存在了。大家來自五湖四海,并且隨時有可能搬走。這時候的慈善就面向所有公民了。慈善家、慈善工作者來自方方面面,受益對象也是所有需要援助的人。
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今天,倡導發善心,行善舉,獻愛心,增強人們的慈善意識,對于凈化人們的心靈大有好處。因為,人們在進行慈善活動的過程中,不僅對有困難的同胞是一種幫助,而且向世人展現出一種對待財富、善用資源的更美好的價值觀,對所有人的精神都是一次升華。
一個公民在社會上生活,享受著社會各方面提供的幫助;一個企業在社會上發展,也依靠社會各方面提供的資源。每個公民、每個企業理應回報社會,為社會進步盡心盡責。有一位成功的企業家認為,作為企業家也應該成為慈善家,要為社會作貢獻,多多反哺社會慈善公益事業,這既是對社會的一種奉獻,也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一個投資經營理念,更是企業家的一種社會責任。
慈善,是對他人的同情和關懷,是一種崇高感,是自我價值的實現,但在一個人的溫飽尚存問題的時候,是無法企及的。奧地利作家茨威格筆下的同情有兩種,一種是看到別人不幸后的本能反應,但于事無補;另一種是伴隨著冷靜與理智的同情,有幫助的方法,有行動上的反應,有貫徹的毅力,還有持久的耐性。我們需要的顯然是后一種同情,但是,那需要的不僅是一顆同情心,還需要充分的資源。
“人幫人才更幸福”,國家已把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因此,當務之急是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努力創造人人都愿表愛心、獻愛心的慈善環境。
慈善立法勢在必行
深圳彭年集團董事長余彭年,現年83歲。在“胡潤2006年中國大陸慈善家排行榜”中,他以捐贈20億元位列第一位。1988年,他給某省捐贈了10輛進口三菱救護車,兩年后他卻得知,救護車里面的設施被改造,本應用于急救病人的車成了某些領導的專用車。盛怒之下,余彭年將捐贈車輛悉數收回,轉贈給某縣幾家醫療機構。然而他沒想到,轉贈的救護車再次被挪用。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吳玉章認為,現行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只規定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但是,究竟如何界定“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目前并沒有法律法規的進一步解釋。
吳玉章建議,應修改公益事業捐贈法或制定更具體、可操作的實施性條例,明確規定捐贈款物的使用及公開的程序,具體界定如何才是“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在目前國家層面立法難度較大的情況下,應適度加強地方立法工作,先在地方立法層面上有法可依。
也許,中國從不缺少善良慷慨的人,但缺乏讓這些善良慷慨得以落實的機制。
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尚不足以規范、保護和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迄今為止,我國沒有專門的慈善事業促進法。慈善組織的性質、慈善活動的程序、慈善活動的監督機制、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慈善事業的進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融投資、退出等都缺少法律明確規定。
2005年人大、政協“兩會”期間,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共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建議11件,議案7件,全國政協委員提案11件。其中,涉及慈善立法內容的人大建議有6件,人大議案有7件,政協提案有4件。慈善“立法”一度是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關心的熱點問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名認為,目前慈善事業法律法規的層次不高,不利于維護慈善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權益。[page_break]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提出,政府應通過立法,鼓勵和引導非營利組織及其所興辦的公益事業的發展。在法律中應增加以下規定:通過政府向運轉規范、廉潔高效、聲譽優良的非營利組織購買服務,委托它們為政府向社會提供服務,促進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自我管理;通過向社會特別需要的社會救助、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保等非營利組織提供資助,引導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正確方向;通過稅收優惠措施,引導社會資金向公益事業領域轉移。
制定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有助于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富裕階層的人士改變慈善觀念,積極投身于慈善事業當中。比如通過建立健全有關慈善事業制度,使慈善機構運行更加規范,捐贈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強人們對于慈善的信心和熱情。比如通過開征遺產稅、所得稅、贈與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比如制定一些使慈善事業捐款者更能得到社會尊重、揚名的規定,使得富人們改變自己的一些行為,更多地將自己的財產捐贈給慈善事業。
民政部辦公廳副主任、法制辦主任王來柱的另一個身份是慈善立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王來柱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只是一個初定的法律名稱,最后很可能被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法》,或者直接就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據了解,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經完成,后來幾經修改,至今仍有許多根本性問題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識。比較核心的問題有兩個:一個是慈善的內涵和外延;一個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間的事業,還是政府也可參與其中的公共事業,不僅是理論問題,而且是實際問題,因為慈善是有資源的、有資產的、有利益的。
2005年11月,由民政部、中華慈善總會共同舉辦的首屆“中華慈善大會”明確提出,要在5年之內,對慈善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初步形成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基本建立適應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法律體系。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在提交給“慈善立法和政策創新”論壇的材料中指出,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為適應公益事業發展的新形勢,規范公益行為和慈善行為,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問題,有必要修改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民政部正在開展立法調研。